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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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抚养权两夫妻相互指责可取吗?

添加时间:2015年8月4日 来源: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http://www.fzlhccls.com/
 日前,杨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令女儿小玲随母亲共同生活。


  2012年9月14日,林某和赵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明确女儿小玲随被告赵某共同生活,而妈妈林某则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800元。2013年6月,赵某却让小玲搬到自己姐姐家居住。不忍女儿“寄人篱下”的林某遂将其接到自己住处共同生活,并将前夫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女儿由她抚养,且赵某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小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法庭上母亲林某诉称,离婚后女儿被判随被告赵某共同生活,可是被告却让女儿到亲戚家居住,对其不管不问,这让她觉得,赵某未尽到抚养责任。同时,她还表示女儿本人愿意与她共同生活。


  庭审中赵某辩称,孩子从出生起,就由自己和其姐姐共同抚养。夫妻俩离婚前,母亲林某曾离家出走,一年多未与孩子联系。因此,如果让林某抚养孩子,自己实在不甚放心。他提出如果孩子由前妻抚养,自己不支付抚养费。如果孩子由自己抚养,也不要求前妻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抚养孩子是父母应尽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虽判决确定女儿小玲随被告共同生活,但被告未能为孩子提供较为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自2013年7月起,孩子实际由原告抚养至今,故随原告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此外,小玲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法院尊重孩子个人的愿望。


  据此,法院判决小玲随原告林某共同生活,被告赵某按月支付生活费人民币395元,小玲公办教育费、医疗费自理部分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至小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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