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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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如何能获得全部财产?

添加时间:2015年8月4日 来源: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http://www.fzlhccls.com/
我和丈夫结婚11年了,有一个11岁的女儿。丈夫每天下班不是喝酒,就是打麻将,有时还去歌厅。尤其最近1年,还给别的女人打电话,我怀疑他有外遇。我实在忍受不了,想离婚。我们有两个房子和一台家用轿车。我想离婚后孩子我养,怎样才能获得全部财产


  找法网辽宁陆长征律师回复:


  如果是婚后财产不可能由一方全部获取。


  《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广西网友提问:


  因为夫妻现在感情不合,无法在一起生活下去,双方都要求离婚,女儿现在2岁,孩子刚生下来都是女方的母亲在带,如果现在办离婚,孩子会给谁


  找法网广西李波律师回复:


  建议双方好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下可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找法网广西杨宏基律师回复:


  请参照以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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