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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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标准认定浅析

添加时间:2014年7月9日 来源: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http://www.fzlhccls.com/
当前,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呈日益上升之势。作为一名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如何认定诉讼离婚标准,即当事人要求离婚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和理由。本文就以此点为内容,浅析在办理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当事人之离婚理由是否符合诉讼离婚标准,并谈一些笔者粗浅的看法。
一、诉讼离婚标准之内涵
1、诉讼离婚标准含义,也即在办理离婚案件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或原因,是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律依据。当事人起诉离婚是否符合诉讼离婚标准,是否具有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中不得不考虑且是重点考虑的问题。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判决离婚法定理由在离婚诉讼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而婚姻关系能否解除取决于是否符合判决离婚法定标准和理由。
2、我国现行诉讼离婚标准
纵观我国的离婚相关法律,一向实行许可离婚主义,其立法主旨试图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离婚法一方面要减轻当事人由于婚姻失败所造成的痛苦和混乱,使离婚变得容易、简单;另一方面又要促进婚姻的稳定,防止家庭的瓦解。由此,我国婚姻法确立了“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基本精神,这在离婚的法定理由上有一定的体现。
从立法形式上来说,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法定判决离婚标准的问题上采取的是抽象概括主义和具体列举主义相结合混合型立法方式,法律在进行概括性的规定之后,又列举了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如《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其中,列举规定是概括规定的例示说明或典型表现,而概括规定又是对列举规定的补充和扩展,两者互相补充,将原则性和实践性有机统一在一起,使得法律规范具有相当的技术性和可操作性。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同样采用了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做出界定,该规定列举了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二、司法实践中对诉讼离婚标准的认定浅析
第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首先,看婚姻基础是否牢靠。两性的结合一般具有一定的基础,婚姻不完全只是感情的交融,往往还带有许多的社会因素,如双方的基本条件,年龄,身高,文化程度,家庭背景等等。虽然这些条件并非婚姻成立的绝对因素,但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有许多的当事人将双方感情基础薄弱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之一。而现实生活中,有些青年男女因年轻,对事物的判断能力较弱,出现了草率结婚的情形,这样的婚姻往往感情基础不是非常牢固,婚前感情基础不牢,而且婚后双方的性格出现较大差异,又不能相互包容谅解的话,就很可能导致婚姻的破裂。
其次,看夫妻婚后的感情是否融洽。婚后夫妻之间感情是否融洽是否能和睦相处,是表现和反映婚后夫妻之间感情好坏的重要因素,也是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方面。婚后感情是否融洽,一方面要从夫妻双方是否互敬互爱、互相体贴关心、赡养扶助双方的父母、对家庭负责任、共同经营家庭、共同抚养子女等事实来认定。另一方面还要从当事人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习惯等方面综合分析。从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发展的趋势来把握双方的感情好坏,即看过去,又立足现在,更看将来,这样才能更好地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最后,看夫妻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非是一成不变。它可以由好变坏,也可以由坏变好。双方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感情的创伤,只要双方感情确实未真正破裂,那么通过一系列有助于双方感情恢复、愈合的积极有效的工作,如政府、司法、村委、妇联等部门的调解工作等等,就有可能使夫妻双方重归于好。在司法实践中,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对于以上三点,三者相互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第2条,对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而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就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这条也就囊括了以上三点。
第二、司法实践中,常见起诉离婚理由是否符合诉讼离婚标准具体情形的认定
1、关于分居的认定
在办理离婚案件中,关于分居的认定有几个方面:1、分居的含义,分居是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可以依此判决夫妻双方离婚。2、认定分居的条件,首先,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学习等原因客观上所造成的。其次,分居的期限必须满2年,因分居而主张离婚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已满2年的事实。最后,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异地分居才是婚姻法上认定感情破裂的分居。如某县居民李某于2007年去前往广东打工,今年1月,李某的妻子王某某以“双方分居超过两年”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某某并无证据证明其与李某之间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事实,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中,李某与王某某在时间上确实分居超过两年,但其分居的原因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因为家庭生活困难考虑到家庭经济上面的原因才外出打工。
2、一方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赌博为理由起诉离婚的案件在基层法院不在少数,许多当事人以对方在外打牌、买地下六合彩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恶化,在外欠账,家庭经济难以维系为由起诉离婚,对于这类案件,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查明赌博的具体事实,当事人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对方有赌博行为,比如被公安机关进行过处罚、被相关单位批评教育、处分等等,若只是单凭当事人的一面之词,而无任何证据支持的话,一般情况下,法院应不予认定。有赌博情形的,一般还要有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的行为特征,这里所指的是并非一般的赌博等行为,而是须养成恶习并屡教不改,若虽有醋博等行为,但只是偶尔为之,没有成瘾或者虽然曾有赌博等恶习,但已经教育改正的,不属于此条的规定。
3、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一条应当属于夫妻之间互相保持忠实原则的违反。这里的重婚,应当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既包括有配偶而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又包括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重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对外以夫妻名义,则构成重婚。另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认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也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4、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特别是身体上的暴力伤害在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据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既包括身体伤害上的暴力,还包括精神、性等方面的冷暴力。家庭冷暴力一般是指夫妻之间的矛盾,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用精神折磨对方,使婚姻处于长期的不正常状态。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许多当事人以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长期不沟通,互不关心,或者没有家庭经济权,或者长期没有夫妻生活等原因作为起诉理由。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素质的不断提高,婚姻中的暴力行为由从前的身体暴力逐渐转向精神暴力,冷暴力越来越成为影响夫妻之间感情的重要因素。对于身体上的暴力伤害,当事人取证较为容易,法官也较为容易进行认定,但是对冷暴力,目前我国法律暂时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位和相关定义,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参考,对于受害方来说家庭冷暴力的取证也非常困难,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审判人员目前对涉及冷暴力的离婚案件在法律上通常是按照常规离婚案的方式进行处理,即根据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来判定,因此,笔者认为随着家庭冷暴力这种社会现象的不断出现,法律的制定应在这方面加紧完善,以使得办案人员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方的相关权益。那么在实践中,在办理涉及家庭冷暴力的此类案件时,法官应当对当事人的事实予以仔细的分析,结合相关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来源:湖南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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