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人收养中国儿童须知
添加时间:2018年2月14日 来源: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http://www.fzlhccls.com/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条款,法国人可在中国收养子女。领养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1、3、5条的限制。
二、法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须提供下列证明: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者的保证);
2、身份证明(包括出生、国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5、健康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7、符合收养人居住国有关现行收养法规的证明;
8、家庭情况调查报告。
如果收养夫妇中有一个不能前往中国办理手续,另一人可根据由其签字的委托书代为办理。
三、以上所有文件均须经法国当地公证员或有关机构公证、法国外交部的认证,然后送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
四、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五、办理认证手续需时十个工作日。如需办理急件,须另交纳急件费。24小时内取件者每人加收加急费30欧元,第二或第三个工作日取件者每人加收加急费20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