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宋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协议离婚的利与弊?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24日 来源: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http://www.fzlhccls.com/
  1、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有时间短、费用低、压力小、减少诉累的优势。

   2、协议离婚具有下列弊端:

   a.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后,如果夫或妻一方不按期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另一方不得持该协议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可能存在隐患。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c.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有反悔的权利。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联系电话:4006686166

全国服务热线

400668616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