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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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方式有哪些

添加时间:2017年8月2日 来源: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http://www.fzlhccls.com/
抚养方式有哪些

  1.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

  在父母离婚后,轮流抚养子女被认为是最有利子女身心健康的一种方式,子女能够充分地享有到父爱与母爱,且子女的生活方式基本不变。即子女在一段时间随母亲生活,下一段时间随父亲生活,依次轮流。当然,此方式的适用,仍要结合该家庭的具体情况来采用。比如,若父母的离婚是因为一方有生活恶习,长时间无法戒除,以及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的,采取轮流抚养的方式并不能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另外,轮流抚养的方式还会受到父母一方在离婚后新组建家庭的正常生_活影响。所以,此类方式,只能一段时间适用,作为子女适应父母离婚的一个过渡。

  2.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

  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是大多数离婚家庭所采用的子女抚养方式。它的好处是,能够使子女在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一方抚养,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考虑子女的意愿。

  存在的缺点是,子女随父母一方生活,更多体现的是父母双方合意的结果,子女的选择权较弱,甚至基本没有。此种抚养方式一经确定,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未经双方的合意,抚养方式一般无法变更。

  3.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正是基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是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为原则,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一般来说,子女抚养权的变更请求能够得到支持的,为以下四类情形: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是,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父母双方对于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达成合意的,即便不存在上述四类情形,其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也应该得到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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