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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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遇”为由起诉离婚,怎么处理?

添加时间:2017年7月3日 来源: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http://www.fzlhccls.com/

  导读:为了将结发妻子踢开,竟然请来情人出庭作证。这是目前发生在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的一出闹剧。法官发现原告与“证人”的不正当关系后,驳回原告离婚的请求。

  【案情背景】

  李某和丁某结婚5年多,育有一儿一女,生活虽然清贫,但夫妻相敬如宾,日子过得也还和美。2010年,李某开始做起了服装生意,靠着自己的勤劳,生意做得红红火火,与此同时也认识了同做服装生意的黄某。黄某比李某小几岁,还未结婚,两人接触几次后,产生了感情。此后李某便经常夜不归宿,丁某有所察觉,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后来,李某就干脆向丁某摊牌,并提出离婚。丁某为了两个未成年的小孩,不愿意同李某离婚,并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挽回丈夫的心。见丁某不同意协议离婚,李某便诉至法庭请求离婚。

  【法院审理】

  在法庭上,李某为了证明与丁某感情破裂,竟申请让自己的情人黄某出庭作证,证明自己与黄某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与丁某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法院得知李某与黄某的特殊关系后,认为李某和丁某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互相忠诚,彼此尊重。李某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有“第三者”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的行为,不仅是对配偶感情的巨大伤害,也违背了夫妻履行忠实义务的规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损害赔偿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前提条件,即配偶间必须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一般表现为通奸、姘居、婚外恋、重婚等等婚外性活动。

  二是必要条件,必须是基于夫妻间无过错的一方提出请求,要求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配偶给予损害赔偿。建立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法律救济制度,目的是为无过错的一方提供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途径,以防状告无门,但其是否愿意寻求法律救济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

  三是限度条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侵权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予以法律救济。这主要表现在对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和对配偶造成精神上的创伤与痛苦。

  四是因果关系,即无过错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创伤与痛苦,是因有过错配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而造成。

  五是主观条件,要求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方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过错方明知自已的行为会侵害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却仍然实施的,无过错方才能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其实,凡是实施婚外性行为的配偶,均属于不忠于婚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故意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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