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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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添加时间:2017年6月21日 来源: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http://www.fzlhccls.com/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另一方应当补偿。

   此条款规定了婚姻法的分别财产制中的补偿制度。


   理解‘该条款,要注意以下要件:


   1, 仅适用于夫妻财产约定制下的财产分割。


   2, 夫妻一方即要求补偿方必须在家庭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3, 这种要求是债权性质的民事权利。提出要在离婚之时。不离婚和离婚之后,都没有权利提出。这种权利是债权性质,因此,可以放弃,也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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