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张博

1896992531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QQ网上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婚外情的证据?

添加时间:2016年10月6日 来源: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http://www.fzlhccls.com/
    基本案情:  1993年,25岁的张诚(化名)带妻子周梅(化名)从通渭老家来到兰州,从贩卖蔬菜干起,几年间开起了一个小型造纸厂。张诚负责厂里的事务,周梅负责照顾孩子。周梅白天独守空房,靠上网聊天打发时光。今年3月,张诚无意间打开周梅的qq聊天记录,竟看到妻子与几个网友挑逗暧昧的内容。张诚找人将妻子的聊天软件密码破解,修复了聊天记录数据包,找到了近4个月来妻子和他人的聊天记录,全部打印出来。4月10日,张诚正式向周梅提出离婚,以周梅背叛婚姻、有过错为由,要求周梅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周梅拒不承认自己有婚外恋行为,也不同意离婚。  夫妻对簿公堂。张诚以qq聊天记录作为妻子“出轨”的证据,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妻子属于婚姻生活中的过错方。     一审判决:       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而张诚又不能提供周梅有婚外恋的确凿证据,因此不能认定周梅的婚外恋行为。法院以理由不足为由驳回了张诚的诉求。     二审情况:       张诚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在9月23日的庭审中,张诚认为,周梅的婚外恋行为已给他和孩子带来了身心伤害,周梅作为婚姻生活中的过错方,应放弃分割财产的权利。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被告代理人辩称,qq聊天是“一对一”的私聊,聊天者简单的个人信息大多是虚假的,不能因为张诚提供了聊天记录就认定周梅有婚外恋。请求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提醒:     qq聊天记录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但是其证据效力较低。原因在于:qq聊天属于虚拟内容,取证方式较难,且难以证明qq昵称就是你要起诉的当事人本人,因此,qq聊天记录的证据在法庭上难以认定。

联系电话:18969925316

全国服务热线

1896992531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