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张博
18969925316
首页
律师介绍
婚姻财产
婚姻纠纷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联系方式
婚姻财产
婚姻纠纷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离婚赔偿
收养法
婚姻调查取证
遗嘱继承
离婚程序
同居纠纷
婚姻动态
涉外婚姻
协议离婚
1896992531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协议离婚的需要什么条件?
添加时间:2016年9月30日
来源: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http://www.fzlhccls.com/
协议离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姻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
2.双方均同意离婚。
3.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了协议。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文章来源: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律师:
张博
[浙江]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896992531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fzlhccls.com/art/view.asp?id=862017223345
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 张博
全国服务热线
1896992531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