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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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敌”的手机短信是否属于外遇婚处情的证据?

添加时间:2016年9月21日 来源: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http://www.fzlhccls.com/
    

  

所谓“中国式离婚”的最后一个阶段就是夫妻双方身与心的背叛,当妻子发现丈夫外遇的证据,她将如何处理?1月6日,家住和平区青年大街附近、正面临感情危机的孙女士打来电话,诉说自己的难言痛楚。

  起因:陌生女子的暧昧短信

  一个月前,孙女士收到一个陌生女子的短信称:我和你的丈夫有长达三年的婚外情,请你成全我们。将信将疑的孙女士对此并没有理睬,可是最近她再次收到该女子的短信,将丈夫的生活习惯描写得纤毫毕见,没有过细致的接触怎么会了解这么清楚?苦恼的孙女士不想一下捅破丈夫的脸面,然而辗转反侧的她每夜反复看着手机上的短信:他喜欢在早晨起床时抽烟,刷牙时总从后面挤牙膏……心里越来越怀疑。

  从此,丈夫的一举一动在她看来都充满了可疑的迹象,饱受折磨的她决定将这些短信作为婚外情证据,和丈夫办理离婚手续,但,法律是否会给出她合理的公证呢?

  公证部门:暂无受理程序

  市第一公证处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沈阳至今未曾受理过此类公证,而且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负责人认为:“如果走民事程序受理的话,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而每一项公证又必须走法定程序,因而为手机短信公证还很困难。此外,由于手机的技术含量高,还难以确认是否使用了科技手段篡改电话号码。所以短信能否做证还处于学术探讨阶段,有待商榷。”

  律师:可以作为证据线索

  既然公证部门无法受理,那么律师对此有何看法?王现辉律师认为:“手机短信有明确的收信人、发信人,是比较完整的文字载体,可以作为证据线索存在。从内容上看,发信人明确表明了身份,又说得很清楚。从民事诉讼角度看,短信可以归纳到电子信件当中,从本质上讲与email是一样的。”但前提是确定使用手机的机主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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