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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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经济帮助的方式哪些?

添加时间:2016年9月3日 来源: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http://www.fzlhccls.com/
  一、没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权或产权帮助解决住房问题;
  二、有其他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其数额可按提供帮助的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决定。
  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以解决生活困难的要求是错误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是指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分的权得。因此,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在平等处分共同财产之后,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同时提出的经济帮助也要从另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出发,而不是过高的、随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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