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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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法律关系依据

添加时间:2015年5月20日 来源: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http://www.fzlhccls.com/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所以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情形。

  1、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未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经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如跟随外公外婆或者爷爷奶奶生活等。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也就没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继父母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继承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实际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大体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他们的生活费、教育费仍由其生你(或生母)负担,因而继父母子女之间只有拟制血亲或一般的共同生活关系;二是继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确实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在后一种情况下,继父母子女之间确实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在后一种情况下,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相同的。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相互继承遗产的关系,这里的前提是“有抚养关系”。但是,在继父母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就有所不同了。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父母子女。”这是因为,父母子女的这种直系血亲,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的自然血亲,它不会因父母的离婚而消失或变更。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则是一种在继父母合法婚姻存在期间,法律上确认相当于血亲的抑制血亲,实际上并无血缘关系。如果继父母离婚后,确认这种拟制血亲的基础便不复存在了,因而继父母子女之间的这种拟制血亲关系也即随之结束。从上述情况看来,你母亲和后夫之子并未形成抚养关系,当然不存在继承关系。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遗产

  我国《婚姻法》第24条对婚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拟制血亲,与自然血亲不同,并非所有的继父母子女都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婚姻法》的27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子女之间只有形成了抚养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因此,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及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或者对继子女予以生活上的照顾、教育和保护的。可以认定为形成抚养关系。《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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