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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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方工龄购买的房改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添加时间:2014年8月5日 来源: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http://www.fzlhccls.com/

1998年,李某(男)和王某登记结婚,王某无工作,婚后夫妻住在李某单位分配的公房内,按月交纳租金。1999年,李某单位进行房改售房,当时李某以自己的工龄并根据当时房改政策,补交了一万多元购买了该套房屋,该房产权人登记为李某一人。2005年6月,李某与王某想协议离婚,但就该套房改房的分割各执己见。李某认为:该房屋是以自己的工龄折价再补足房款购买的,是单位给自己的福利,房产权也登记在自己名下,理应归自己所有,属于个人财产。王某认为:该房屋为婚后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观点:婚后购买的房改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房改房通常享受了以下优惠:成新折扣(综合考虑房屋拆旧及相关调整系数如层次、朝向等计算房屋价值)、工龄折扣(通常工龄按职工工龄年限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折多少元)、付款折扣(一次付清住房全部价款的,给予相应价款的20%的折扣等)。房改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因为,根据我国的房改政策,夫妻双方如果一方享受了国家房改的福利政策,购买了房改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不能再享受有关的房改福利。这就意味着,虽然是以李某的工龄购买的房改房,但实际上也将王某享受房改福利的权利预支了,故房改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还对如何分割房改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而非当初的购房价)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一方给对方相对应的补偿;二是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归自己的,如果双方同意,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未得到房屋的,可以获得相对应的补偿;三是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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