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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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地区:夫妻分居债务问题:夫妻分居期一方经营借款另一方要偿还吗

添加时间:2014年1月15日 来源: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http://www.fzlhccls.com/

夫妻因分居离婚的,很大一部分在离婚财产分割和债务方面产生争议和纠纷,分居期间的财产如何没有特别的约定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夫妻分居期间一方经营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呢另一方是否要偿还吗本文就此为您介绍“分居债务问题:夫妻分居期一方经营借款另一方要偿还吗”问题,希望能对您有帮助,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建议及时的咨询律师。

一、分居期间债务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分居期间),可以书面约定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一方的对外债务由借债人自行承担。同时,为了避免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恶意作出不利于债权人的约定,法律规定,夫妻间的类似约定,必须明确告知债权人。只有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各自所有、债务由各自承担的约定,才能以此对抗对方的债权人。

夫妻分居期间,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如果没有约定,双方的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单方申明分居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是无效的,必须得到对方的认可和承认,才能视为个人财产。

二、夫妻分居期一方经营借款另一方要偿还吗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第三款条文内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综上,夫妻分居期一方经营借款,即使夫妻双方作出了各自承担的约定,即使该经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方面,除非存在特别情形能表明债权人在借款时已经知道系夫妻一方共同债务,否则,仍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存在连带偿还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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