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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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 收养侄女的条件

添加时间:2023年2月24日 来源: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http://www.fzlhccls.com/

 张博,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子女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有挺多人想要收养孩子的。我国规定了公民如果想要收养孩子,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子女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关于收养孩子的相关法律规定:

  《收养法》

  第四条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二、收养证如何办理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三.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孩子的条件

  收养孩子的条件:收养人必须是只有一名子女,并且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的才可以收养孩子。

  通过阅读上文,相信您对子女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已经很清楚了,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子女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收养侄女的条件

  近亲属之间的收养也是非常常见的,在进行收养的时候,是需要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的,这样的收养才具备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关系才受法律的保护,那么,收养侄女的条件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收养侄女的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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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该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需办理以下收养手续: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的民政部门或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的民政部门办理。

  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三、如何对待事实收养行为

  首先,行政机关应主动进行清查处理。基本方法是在查处违法收养行为的同时,对事实收养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予以解决。

  查明了事实送养人,且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责令当事人补办收养手续。

  查明了事实送养人,但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不能确认收养关系有效,责令当事人恢复生父母子女关系。

  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生父母,事实收养人又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被事实收养人与事实收养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将被事实收养人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的生父母,事实收养人与被事实收养人形成了多年收养事实,如维持双方关系,更有利于生活和谐和身心健康的,可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

  被事实收养人生父母已死亡,事实收养人具有抚养能力的,可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事实收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的,将被事实收养人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其次,人民法院在诉讼案件中涉及收养问题的,应同时审查处理。

  事实收养行为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若不能得到及时、合法地处理,既有损于贯彻执行收养法的严肃性,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对事实收养行为及其对社会的不利影响绝不能视而不见,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依法处理。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收养侄女的条件的内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收养侄女的时候是需要签订相关的协议的,且需要到民政局办理相关的收养登记手续,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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