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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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收养的收养条件有哪些 要抚养费需要什么证据?

添加时间:2023年2月9日 来源: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http://www.fzlhccls.com/

 张博,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特殊收养的收养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收养法律规定,收养分为了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在实践中,哪些情形属于属于特殊收养特殊收养的收养条件是怎么样的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为您做详细阐述,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法律问题。

依照《收养法》规定,特殊收养的收养条件: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

在无配偶的人群中,不少人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无意结婚或再婚,但他们却希望能收养子女,以释解孤独,并老有所养。为维护这些人的切身利益,收养法允许无配偶者收养子女。但对于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法》第九条则作了限定性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是出于对幼女人身权益特殊保护的需要作出的特殊规定。

无配偶者,指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处于非婚姻状态的人。既然是对女孩的特殊保护,那么,如果收养的不是女孩,或者虽是女孩但对女孩的身心健康基本上不存在伤害危险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就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了。比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男性、无配偶的女性收养男性或女性,收养法就没有作出限定性的规定。所以,他们只要具备收养的一般性条件,就可以进行收养。

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法》第七条对这两类特殊主体作出了放宽性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由于收养人同他们存在较近的亲属关系,所以,可不受收养条件中四项条款的限制。这四项条款是:

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进一步放宽,除上述四项外,还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款的限制。

继父收养继子女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不像一般收养中那样受下列条款的限制: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是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不是法定义务,它是以自愿为前提的。一旦形成这种抚育关系,孩子就会与生父母和继父形成双重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当生母先于继父死亡时,或继父与继子女在日常生活相处时,往往会因双重权利、义务界限的不明确而发生继父对继子女推诿的纠纷。因此,收养法允许继父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并在条件上作出了上述放宽性规定。

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

这里的弃儿是指,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但是,有配偶者应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仍须有40周岁以上的年龄差。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特殊收养的收养条件”的解答。根据上文可知,特殊收养的情形主要有四种,即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父收养继子女,以及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因情形不同,对收养条件的规定也不相同,对此,上文已详述,便不在此赘述。希望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您及时咨询律师。

要抚养费需要什么证据?

现实中,可能会出现本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在离婚之后却不支付抚养费给子女的情况,而此时另一方往往会以子女的名义起诉到法院,向对方索要抚养费。那此时要抚养费需要什么证据呢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要抚养费需要什么证据

1、证明身份关系的证据,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证据,如户口本,派出所证明等;

3、是否存在合法收养关系的证据,如收养、送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登记等;

4、自己生活状况的证据;

5、被告收入的证据,如工资证明、收入证明等;

6、父母是否已经死亡或父母是否无力抚养的证据,如死亡证明、残疾证明及收入证明等;

7、收入是否显著减少及是否影响正常生活的证据,如工资证明、收入证明及现在生活状况的证明等。

二、抚养费有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但很多时候即使法院作出了有利的判决,此时对方还是不支付抚养费的话,可以拿着法院的生效判决,申请进行强制执行。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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