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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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欠债不还怎么办 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款诉讼怎么计算时效起算时间

添加时间:2023年3月11日 来源: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http://www.fzlhccls.com/

 张博,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老人欠债不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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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目前我国诚信缺失的不良社会氛围下,欠债不还的现象可谓普遍存在。借钱容易还钱难这种现象,容易摧毁社会的信任,。那么,在生活中我们该采取各种方式能顺利“讨债”呢尤其遇到老人欠债不还怎么办的问题,看起来讨债似乎困难重重,法律有法可循吗

一、“父债子还”可以吗

《继承法》从保护继承人的角度出发,规定了自愿继承和限定继承的原则,更是彻底否定了“父债子还”。因为自愿继承原则的实行就使继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如果被继承人遗留的超过了财产,继承人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即使继承人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这就是《继承法》实行的“限定继承”。

在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继承人都没有义务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继续清偿,除非继承人本身自愿。

二、老人欠债不还怎么办

1、自己上门讨债

这种讨债方式的优点在于:直接——不必再确认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如果委托第三方讨债或起诉至法院,还需要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如果债务人比较讲诚信的话,自己上门讨债用时比较短,成本很低。缺点是债权人未必具备讨债的技巧,一旦在讨债过程中把话说僵,搞僵关系,说会没有退路,讨债可能会变得旷日持久。如果债务人不讲信用,也拿他没办法。

2、召集亲朋好友一起讨债

这种讨债方式利用人多势众,给债务人造成心理压力,促其还钱。这种方式容易出现极端情况,比如说可能演变为“非法损坏他人财产”“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

3、委托非专业的中间人——第三方讨债

这种讨债方式的优点是:在债务人讲信用的情况下,讨债用时比较短,成本比较低。但委托非专业的中间人讨债有个前提条件:这个中间人一定要得到债权人、债务人的认可。

4、委托“讨债公司”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难道躲就能躲得掉于是市场是个神奇的东西,有需求立马就会有人跳出来尝试满足这些需求而从中谋利,这就是讨债公司。目前市面上已经出现了“讨债公司”。但“讨债公司”目前在我国是没有合法地位的。况且,委托“讨债公司”讨债的成本比较高,一般达债权金额的30%、50%。

使用讨债公司进行追债一般适用与情况比较负责的情况下,如对方进行财产转移,进行恶意的逃避消失,而这时候集讨债公司与找人公司的调查公司则显得作用非常大。一般催债分三步,先私下里将对方的资料调查清楚,包括其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孩子的学校班级等,然后直接去对方店铺里催款,言语中透露出这些信息,“一般情况下,对方听到这些就会给钱。”

5、不文明的讨债方式之恶搞债务人

比如说三番五次到债务人的家里或单位里闹腾,叫家中老人住到债务人家里去,更有甚者,砸碎债务人家的窗玻璃,往其大门上浇尿泼粪,在其大门上用油漆写上“欠债不还、无耻之极”,这些做法都是不文明或不合法的。

6、向法院提起诉讼

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的是强制力。但向法院提起诉讼有一套程序,短则两三个月。如果债务人逃逸,从立案到宣判再到执行,要公告三次。如果要评估、拍卖债务人的资产,则还要公告,时间可能会延长至一年以上,其间债权人要投入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诉讼、执行是有一定成本的,如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等。有律师指出,综合衡量一下成本,1万元以下的债权追偿最好不要采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办法。从成本考虑,5万元以上的债权才值得采用这种办法。诉讼成功并不等于执行成功。如果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法院也束手无策,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执行难”的一种。还要注意的是,一般债权诉讼时效为2年,过了2年就视为放弃债权。

由于父母和子女是独立的个体,我国的相关法律从根本上否定了“父寨子偿”的行为。关于老人欠债不还怎么办的问题的在上文中也做出了明确的回答,除了私下讨债解决,我们可以依法提起民生诉讼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提醒大家,我们在借钱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让朋友写欠条!

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款诉讼怎么计算时效起算时间

对“没有规定还款期限的欠款,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一问的答复是:按照《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项的规定,贷款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但应当给予借款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贷款人第一次提出还款要求时,就可以确立借款人还款的期限,该期限届满之日,贷款人就能知道其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即日起计算。

该答复赞同上述第一种观点。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有:一、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并不知道权利何时受到侵害,只有贷款人向借款人主张而没有及时偿还之时,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二、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项的规定,“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贷款人第一次提出还款要求并在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三、我国法律规定的两年普通诉讼时效过短,尤其在民间借贷中,从借款之日计算两年时效,等于限制当事人之间的不定期借贷只能是两年,显然不妥。

笔者在研读之后认为,该观点颇值得商榷。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通说认为,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一、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相一致,维护社会民事关系的稳定;二、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民事流转,促进经济发展;三、便于当事人收集证据,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如果按上述第一种观点,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将不复存在。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表明贷款成立之时起,借款人就有履行还款义务,而贷款人也知道权利有可能受到侵害,故诉讼时效应从借款次日开始计算。况且,贷款人要保障自己的债权,完全可以在两年诉讼时效内向借款人催讨来中断诉讼时效或实现债权。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届满,其债权并不消灭,只是丧失了向法院起诉的胜诉权,成为一种自然债权。

另外,《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项和《合同法》第64条第项规定关于履行期限不明,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的规定,适用于一般合同之债。例如,在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或劳动合同等合同关系中,经结算而确定了欠款却没有约定支付时间的,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从结算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的理解,也从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欠款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则势必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冲突,而且也不符合交易习惯。可见,作为借贷之债,就诉讼时效起算而言也不应有例外。不能过分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偏离法律的基本原则。即使在民间借贷中,人们存在着“有债必还”、“父债子还”等没有期限之债的世俗观念,我们也应该通过法律的正确指引而使他们步入法制经济社会。综上所述,约定有还款期限的欠款应当自期限届满时起算诉讼时效,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款应当自借款成立时起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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