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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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可否调解?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28日 来源: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http://www.fzlhccls.com/

  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但是在处理无效婚姻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一般也是参照正常离婚小孩抚养权判决标准裁决,一般是先由当事人协调,法院也会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遵循最有利于小孩未来成长的原则,按照正常离婚小孩抚养权判决标准裁决。广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为您详细解读。

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可否调解?

  一般是不可以的,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可否调解?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是否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能,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旧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十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哪些情形下婚姻关系可以申请撤销?

  可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以下三种:一是因受胁迫而结婚;二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三是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身患重大疾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以上就是广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为您详细解读的关于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可否调解的问题答案,希望能帮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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