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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可以分割的,我们读到夫妻间个人财产与保险分割的相关问题,这里面有许多值得防范的问题,只有避开陷阱,才能在婚后保住钱袋子。那么,婚前又有哪些自保的法则呢?让广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为您详细解读吧!
可以分割,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理论上,个人财产,将永远是个人财产,事实上,大部分个人财产都在不知不觉间变为共同财产。
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条已写得比较明确。 该分割的是离婚时保单的现金价值,每份保单,在每一年的现金价值都是确定的,在签订保险合同就已经计算好,显示在合同上。 通常来讲,保险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的前期相对较低,因为已经先行扣除了大量的管理、营销成本。 比如,交了10万元保费,可能第二年的现金价值不到6万元,从这个角度上讲,可以减少在离婚时分割给对方的钱。当补偿了3万元给对方后,这个保险合同利益就全部是自己的了,合同到了分红时,就能连本带利拿回来。 从这个角度上讲,保险确实有一点转移财产的功能。
一般是可以出售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把个人财产出售,本身不会导致所有权变化,但在很多情况下,个人财产多变为共同财产,都是从出售财产开始的。 为何?因为能够拿出来出售的财产,都是特定物,即具体某辆车、某套房屋,出售所得就变成存款,这就是种类物,且是非常特殊的种类物——货币。 手上有了存款后,就很容易发生存款混同,也容易把存款交给对方管理,还会为对方购置其他财产,经过一系列不引人注意的操作后,这些存款就可能转为其他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前财产、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从而明确财产归属。 这种约定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否则没有效力。 显然,这是双方摆在桌面上协商的结果,主要的风险并不在拥有个人财产的一方,而在获得对方个人财产份额的一方。 因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了:夫妻一方把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所有或共有,在办理过户之前,可以任意撤销。 把这两条规定放在一起,就很容易出现争议了,请大家思考一下以下场景: a.夫妻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b.夫妻约定婚后一套共同共有的房子归妻子单独所有,由于按揭尚未还清,无法过户。 c.夫妻约定把丈夫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子归妻子所有或共有,由于婚后向银行抵押贷款做生意,现在无法过户。 若干年后,他们要离婚,妻子说,这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签字就生效,不得反悔,丈夫则说,这是财产赠与,房子尚未过户,可以反悔。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尤其是房产归属,建议到公证处公证,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使尚未过户,也不能任意撤销。
是归个人所有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个人专用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 所谓“个人专用”是指长期由某一方使用,或者根据物品的属性只能由某一方使用。比如,女性专用的衣服、化妆用品、男士手表、一方长期使用的手机,等等。 所谓“生活用品”是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物品,与贵重物品、奢侈品、车辆等价值较大的财产相对应。 实务中,大家不会主张分割价值不大的生活用品,而一旦生活用品价值较大,就有可能主张分割。 技巧四:因身体受伤获得的赔偿归个人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归个人所有。
以上就是广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为您详细解读的关于离婚时保险能不能拿出来分割的问题答案,希望能帮助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