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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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子女抚养权归属 未婚生子双方都不要孩子怎么办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13日 来源: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http://www.fzlhccls.com/

 张博,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私生子女抚养权归属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分析说明]

  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 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

  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30号的有关规定。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非婚生子女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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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双方都不要孩子怎么办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的子女其生父母都负有抚养的义务,如果一方不抚养可以到当地的调解部门帮助解决,如果不行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其抚养或是给付抚养费。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负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所以女方应该承担孩子的教育和抚养义务,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打官司解决。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其它条文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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