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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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赡养关系纠纷起诉状书写规范 变更赡养关系判决书是怎么样的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13日 来源: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http://www.fzlhccls.com/

 张博,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变更赡养关系纠纷起诉状书写规范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愈发严重,对老人的赡养成为问题。老人安详老年需要良好的物质与医疗条件,而很多子女不能够很好的赡养老人,那么,就会出现赡养纠纷。那么变更赡养关系纠纷起诉状书写规范是怎样的现在,就来为大家解答疑惑。



  一、变更赡养关系纠纷起诉状书写规范


  原告:XX,女男,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XX市人,现住XX。


  被告:XX,女男,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XX市人,现住XX。联系电话:XX。


  案由:赡养纠纷




  诉讼请求


  1、XXXXXXX。


  2、XXXXXXX。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详细客观的说明事情的经过,说明赡养人的具体情况,说明被赡养人的具体情况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以上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故被告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二、赡养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构成上述关系的赡养、抚养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赡养或抚养,若被赡养人或抚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赡养或抚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或抚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三、赡养老人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到底二十条的法律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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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赡养关系判决书是怎么样的

  家庭中也经常因为赡养老人的问题闹的不可开交,非常的影响家庭的和睦和感情,有很多家庭也闹上法庭,由法院判决赡养关系,有关老年人诉权的保障,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那么,变更赡养关系判决书是怎么样的接下来由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变更赡养关系判决书是怎么样的


  原告张某,男,193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慎城镇杨圩村。


  原告李某,女,193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张某之妻。


  被告赵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上述二原告之子。


  被告钱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赵某之妻。


  原告张某、李某与被告赵某、钱某为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彭勇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李某诉称,我们夫妇因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儿子赵某及儿媳钱某不尽赡养义务,并经常打骂原告,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每月支付给二原告生活费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均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二被告系二原告儿子儿媳,与二原告同村分开居住,二原告因被告赵某不履行赡养义务,二原告于2008年9月向本院提起赡养费诉讼,后经他人调解,双方就赡养费达成协议,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后因被告赵某未履行该调解协议,为此,二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再次提起诉讼,请法院判令二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被告赵某在二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不履行赡养义务显系无理,二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钱某系赵某配偶,依法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张某、李某生活费200元。被告钱某协助履行。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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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追索赡养费要提供证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所以当发生赡荞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要求给付赡养费:


  1、与身份有关的证据


  赡养关系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只有子女对于父母才发生法定的赡养关系,这里指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也包括非婚生子,既包括亲生子女也包括合法收养的子女以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以如果发生了赡养纠纷,首先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双方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据,比如出生证明、收养证明、支付抚养费的相应凭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特定身份关系的话,是无权要求支付赡养费的。


  2、父母一方生活困难的证据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当父母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时候,父母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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