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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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子 父母争夺孩子抚养权 离婚不尽抚养义务 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28日 来源: 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   http://www.fzlhccls.com/

 张博,杭州抚养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同居生子 父母争夺孩子抚养权

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要抚养小孩,就必须要结合自己的经济收入状况,看是否有抚养能力、能否给小孩创造良好的生活及教育环境等。父母任何一方均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2015年8月6日,四川省青川县法院关庄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在承办法官释法析理和耐心劝解下,原告谷某和被告赵某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2011年,家住青川县石坝乡的女子赵某外出务工,当时她年仅18岁。在务工期间,她认识了老乡谷某,两人便开始恋爱,后同居。因赵某年龄未到结婚法定年龄,因此未办理结婚证。第二年,赵某为谷某生育一女。之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吵闹,于2014分居,小孩由谷某父母照管。


  2015年,赵某务工回来,将小孩带到自己家,由自己父母照管,谷某多次找赵某协商,要求把小孩带回自己家。赵某认为谷某家没有把小孩照管好,因此拒绝谷某将小孩带走,无奈之下,谷某将赵某起诉至青川县法院关庄法庭。


  谷某诉称,自己家的经济、交通、就医、就学等条件都比赵某家好很多,为了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要求法院判决由谷某抚养小孩,并且自己承担小孩的全部抚养费。赵某辩称,谷某家虽然条件好,但是没有很好地照顾小孩,加之孩子是女孩子,女孩子随母亲生活更好,于是坚决要求自己抚养小孩。


  针对双方都要争取小孩抚养权这一争议焦点,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要求双方的父母及亲属到场。


  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要抚养小孩,就必须要结合自己的经济收入状况,看是否有抚养能力、能否给小孩创造良好的生活及教育环境等。父母任何一方均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通过法官的释法析理和悉心调解,本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原则,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小孩由原告谷某抚养教育,并自行承担小孩的全部抚养费。







离婚不尽抚养义务 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



  余某家住肥西县,经人介绍和孙某相识并结婚,婚后夫妻两人摩擦不断,最终感情破裂。2014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当时协议儿子由孙某抚养。但是之后的生活,余某认为孙某未尽到抚养的义务,要求变更抚养权,遭到孙某拒绝。2015年3月,无奈的余某来到当地司法所申请调解。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小孩变更由余某抚养,孙某每周可探视小孩一次。


  专家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孩子抚养权是应该建立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基础上的,如果拥有抚养权的父或母因生活或工作等原因不能对孩子进行照顾和教育,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不利等因素,另一方提出变更孩子抚养是可以的。


  本案中,原先孙某和余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孙某抚养,但离婚后的孙某脾气越来越差,对孩子的管教越来越少,没有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且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了诸多不利的影响,此时,余某有权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以便给孩子带来更好的保护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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